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举证不充分,双倍返定请求未支持
2010-05-15 22:31:22 来源:刘子若
举证不充分,双倍返定请求未支持
【案情简介】
C某通过中介向W某购买房产一套,在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中,C某在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时候因W某拒绝到场提供监管账号导致按揭未能办成,之后交易未能完成。C某认为,W某拒绝配合的行为构成违约,W某应当双倍返还C某缴纳的定金。
【仲裁结果】
仲裁过程中,C某提供了证人证言、录音材料等证据,以证明W某违约。但证人未能出庭作证,相关证据材料真实性W某又予以否认。仲裁委员会对于以上证据也未采纳。最终,仲裁委员会驳回了C某双倍返还定金的仲裁请求,仅仅裁决W某返还C某缴纳的定金(单倍)。
【律师点评】
打官司就是打证据。本案中,即使W某违约是事实,但是C某也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W某违约。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,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,难以认定。录音资料在未经被录音人同意或被录音人身份证未能确认的情况下,也难以确认其证明力。
因此,房屋买卖纠纷中,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方,应当充分举证,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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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部门: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: 京高法发[2003]350号 根据北京市直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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